2023-10-09 10: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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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2022)魯刑終 354 號】。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孔剛與高勝寧等人共謀包裝上海鏊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上市公司高價并購。在被告人孔剛的策劃下,上海鏊投公司調整股權結構,確定通過借用體外資金、購買虛假業績等手段虛增公司業績,制作虛假財務賬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達到被上市公司并購的目的,通過被告高勝寧、王耘、黃炯、葉青等人具體實施。在不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許諾很高的業績承諾,最終誘騙公司與其簽訂協議,分兩次巨額收購上海鏊投公司,最終造成公司巨額損失。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孔剛、高勝寧、王耘、黃炯、葉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要求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2022)魯 03 刑初 1 號】,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剛、高勝寧、王耘、黃炯、葉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剛、高勝寧、王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王耘相較被告人孔剛、高勝寧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對較輕,在量刑時酌情考慮。被告人黃炯、葉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二被告人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葉青有立功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各被告人部分贓款未實際取得,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炯認罪認罰,對其可從寬處罰。被告人黃炯積極退賠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被告人高勝寧有退賠情節,對二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葉青認罪態度相對較好,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不足部分由各被告人退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孔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處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高勝寧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2月 15 日至 2036 年 12 月 12 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 11 月 4 日至 2031 年 11 月 3 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黃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葉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所犯非國家人員行賄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剛、高勝寧、王耘、黃炯、葉青違法所得現金及股票予以追繳,返還被害單位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該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上發布的《關于收到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 2022-064)。
二、案件進展情況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2022)魯刑終 354 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孔剛、高勝寧、王耘、黃炯、葉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孔剛、高勝寧、王耘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上訴人高勝寧有退賠情節,上訴人王耘所起作用要小于孔剛、高勝寧,對高勝寧、王耘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黃炯、葉青系從犯,且黃炯認罪認罰,積極退賠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葉青認罪態度相對較好且有立功情節,依法均可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五上訴人及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所提檢察意見和被害單位所提主要代理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裁定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本裁定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重大影響。根據判決結果的司法鑒定數據,上海鏊投公司 2017 年-2019 年期間累計虛增凈利潤約 3.44 億元。其中 2017年 11 月份至 2018 年 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 50.1%的持股比例對上海鏊投進行了并表處理,2019年 1-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 100%持股比例對上海鏊投進行了并表處理。經初步測算,本裁定預計對公司 2017-2019 年經審計的歸母凈利潤金額不會產生重大影響,預計不會造成 2017-2019年連續三年虧損情形,不影響財務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公司將盡快進行財務報告差錯更正。
后續,公司將依據本裁定判決配合司法部門盡快完成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目前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涉案資產包括:(1)被告人名下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合計 70,498,471 股(該限售股票將被注銷)。(2)被告人共同持股平臺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票 5,696,907 股。(3)現金資產不少于 4200 萬元。(4)被告人黃炯主動退賠現金 1100 萬元。不足部分公司將會繼續向被告人進行追討,并適時啟動對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索賠。公司管理層堅決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將積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上市公司損失,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股東利益。
上市公司已經完全回歸化工新材料領域,且已完成了對互聯網板塊業務的徹底清理。本次裁定對上市公司現有業務和未來發展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公司將持續關注案件后續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2022)魯刑終 354 號】。
特此公告。
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 年 10 月 9 日